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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呼艳芳与张博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艳芳,张博,王秀香,陕西盛信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1522号原告呼艳芳,原甘肃酒泉鑫时代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李毅,陕西徐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博,甘肃酒泉鑫时代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芸,女,汉族,1980年6月22日出生。第三人王秀香,系原告呼艳芳母亲,甘肃酒泉鑫时代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第三人陕西盛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院门横巷2幢2单元402室,现办公地西安市高新路25号瑞欣大厦13B。法定代表人林建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军,男,汉族,1962年1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晞,男,汉族,1957年6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呼艳芳诉被告张博、第三人王秀香、陕西盛信担保有限公司股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呼艳芳于2010年3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艳芳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艳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84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景振宇人民陪审员  孙 俪人民陪审员  程安真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魏张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