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中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中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中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陈保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州市中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张如意,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市中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一案中,依法于2010年2月8日向第三人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对到期债权483348.27元予以认可,但未自动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第三人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3348.27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宏宇审判员 朱晓源审判员 梁玉泉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