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鄞商初字第323-1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史力波与汪红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力波,汪红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323-1号原告:史力波,0205196606151812),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李家村李家107号。被告:汪红光,0227198606187310),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横街镇大雷村7组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力波和被告汪红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汪红光所有的座落于宁波市鄞州区集仕港格兰春城2幢810号商品房一套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属被告汪红光所有的座落于宁波市鄞州区集仕港格兰春城2幢810号商品房一套。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厉国平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卓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