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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商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浩宏、姜迪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浩宏,姜迪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商初字第280号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新桥街97号。法定代表人:宋献礼,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志红,该社职员。被告:姜浩宏,州市衢江区全旺镇幸福源村。被告:姜迪茂,州市衢江区全旺镇幸福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姜浩宏、姜迪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还清欠款为由,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唐学锋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童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