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禹民一初字第0313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禹民一初字第0313号原告:李某,女,197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曹舜,蚌埠市秦集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丰原生化集团公司工人,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钱坤,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玉楼,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原告李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素玲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国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