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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海商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陆红与海宁新华昇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红,海宁新华昇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商初字第166号原告:陆红,洲街道成园里14幢46号203室。系海宁市硖石新海化清洗服务部业主。委托代理人:李应龙,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宁新华昇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硖石街道海昌路105号。法定代表人:孙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亚明,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红诉被告海宁新华昇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红撤回对被告海宁新华昇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去英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沈海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