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江峡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周甲、周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周甲,周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江峡商初字第25号原告:姜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祝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某某。被告:周甲。被告:周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周甲、周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无法区别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数额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对被告周乙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姜 涛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孟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