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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江峡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周甲、周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周甲,周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江峡商初字第25号原告:姜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祝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某某。被告:周甲。被告:周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周甲、周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无法区别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数额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对被告周乙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姜 涛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孟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