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盐民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嘉盐民初字第745号原告:陈某。被告:黄某甲。原告陈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闻利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黄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96年9月27日生育一子黄某乙。婚后被告从不过问儿子及原告的情况,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不和、争吵不断,原告从有利于儿子成长的角度一忍再忍,儿子长大后看到原、被告不断争吵曾扬言要离家出走。原告于2010年1月带儿子一起回娘家居住,被告在大年三十追到原告娘家进行言语威吓。另原告为家庭生活经营餐馆需要,于2005年6月16日受让了澉××镇××号的房产,转让价格为20万元,为此尚有债务71000元。原告认为:现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黄某乙随原告生活;3、婚后共同财产:位于澉××镇××号房产一幢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得部分抵作儿子抚养费;婚后共同债务(系购置房屋所欠)71000元由原告负责归还。被告辩称:对原告诉状陈述的原、被告登记结婚时间、生育儿子的时间没有异议,但原告陈述的其他事实都不属实,被告认为:从儿子上幼儿园三年到小学一、二年级都是被告送的,儿子的学杂费是被告交的,并由被告父母将儿子接回家,从儿子上小学三年级到小学六年级是原、被告接送的。原告出车祸时,被告睡在医院地板上服侍原告。家里的经济都是由原告掌管的,被告的衣服、袜子、手帕都是原告买的,2009年12月原告还给被告买过皮鞋,双方还睡在一张床上,这说明原、被告是有感情的,且被告是关心儿子和原告的。一个家庭有时争吵几句也是正常的,但是没有大吵,也没有打架的。原告陈述2010年1月回娘家居住,事实是2010年2月6日到7日她还住在家里,大年三十被告也没有到原告娘家某吓。原告陈述因转让餐馆举债还有71000元没有归还,被告认为该餐馆经营了4年半,挣下的钱已经不止20万,债务也应该还掉了。由于经济上是由原告掌管的,现在被告一分钱也没有,而且原告把家里的户口簿、证件和钱都拿走了。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了儿子健康成长,故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2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出生医学证明和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黄某乙的事实。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被告质证意见:对原告出示的证据(1)、(2),被告均没有异议。本院认证认为:对原告出示的证据(1)、(2),被告均没有异议,且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经本院审理,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4年自由恋爱,婚前同居,××××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黄乙。婚后,双方虽为家庭琐事有过口角,但事后仍能共同生活。2005年6月原、被告共同开设了陈某饮食店,期间双方为开店的经营情况意见不一,影响了夫妻感情。2010年2月原告搬离原、被告住处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庭审中,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表示:自己有缺点的话,被告愿意改正,且小孩即将成年,希望双方能好好过日子,致使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同居,说明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虽为家庭琐事以及2005年6月起开店的经营情况双方产生矛盾,但事后仍能共同生活。导致离婚诉讼的主要原因是,原、被告在开店经营期间遇到一些矛盾时,双方没有正确沟通和处理好,而是互相埋怨、互相指责。在庭审中,原告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被告在法庭上对改善夫妻关系作出一定的承诺。只要原、被告从有利于家庭、子女的成长出发,平时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互相信任,遇到夫妻矛盾及时沟通和交流,同时也希望原告给予被告一次机会,被告也要在行动上感化原告,夫妻关系还是能够得到改善的。纵观原、被告整个婚姻过程来看,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闻利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冬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