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海盐商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钱建新与沈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建新,沈明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盐商初字第89号原告:钱建新,市丁桥镇利群村钱计场1号。委托代理人:汪正一,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明华,黄湾镇黄湾村仓河头86号。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钱建新诉被告沈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沈明华银行存款33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附查封财产清单)。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章 懿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仲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