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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商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与杭某某、翁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杭某某,翁某某,宁波布利××置业××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29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组织机构代码为××××)。住所地:宁波市××路××号。负责人:郑某某。委托代理人:秦某。被告:杭某某。被告:翁某某。被告:宁波布利××置业××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碶街道××碶村。法定代表人: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与被告杭某某、翁某某、宁波布利××置业××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经本院准许,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宏伟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郑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