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商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与杭某某、翁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杭某某,翁某某,宁波布利××置业××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29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组织机构代码为××××)。住所地:宁波市××路××号。负责人:郑某某。委托代理人:秦某。被告:杭某某。被告:翁某某。被告:宁波布利××置业××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碶街道××碶村。法定代表人: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与被告杭某某、翁某某、宁波布利××置业××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经本院准许,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宏伟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郑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