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与陈×、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陈×,朱×,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23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住所地:嘉善县××××号。负责人:倪××。委托代理人:卜××。被告:陈×。被告:朱×。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与被告陈×、朱×、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负担。审判长 鲁 军审判员 刘 勇审判员 王一川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