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象石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蒋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石商初字第57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蒋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本案属船舶经营合伙退伙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4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海事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宁波海事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海商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海事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条及第六条第一款对此均有明文规定。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为船舶股份转让所引起的纠纷,属海商合同纠纷范围,本案应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同时,原、被告的住所地均为象山县,根据以上规定,宁波海事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被告蒋某某主张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宁波海事法院处理的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蒋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宁波海事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余海东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静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