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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民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王甲、黄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甲,黄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民初字第641号原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区商报路天××公寓××楼。法定代表人王乙。委托代理人蒋某某。被告王甲。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甲、黄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徐云飞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欢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