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民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王甲、黄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甲,黄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民初字第641号原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区商报路天××公寓××楼。法定代表人王乙。委托代理人蒋某某。被告王甲。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甲、黄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徐云飞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欢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