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行受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项岩金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项岩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浙温行受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项岩金上诉人项岩金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0)温龙行受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房屋受拆,是当时镇当权实施改道路整的桥基施工触及到上诉人房屋而拆,应当与邻居同等赔偿。而赔偿问题由于政府政策对宅基地停批搁置至今未落实,到2008年办事处主任批示启动调查上诉人已拆房屋赔偿一事,但至今被起诉人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未告知赔偿决定。上诉人要求依法得到赔偿或补偿,诉讼时效由于政府停批宅基地拖延至今20年或从永中街道办事处启动调查时起算,由此请求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向原审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行政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依法赔偿原告原路整拆除房屋建筑面积20.1平方米。屋基10.73平方米。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本院认为,起诉人于1990年4月份就知道原永中镇政府进行路整,要拆除起诉人的房屋及屋基,上诉人也在诉状中称自己当时从外地赶回参加镇政府动员拆迁会,第二天就雇人拆掉红线内的房屋(建筑面积20.1平方米)和隔壁屋基(10.73平方米)。但是本案起诉人是在2010年2月24日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现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忠秋审 判 员 陈莉萍代理审判员 郑 晔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万祥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