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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民终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宁波雨虹防水技术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章金土、浙江宝业住宅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金土,宁波雨虹防水技术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浙江宝业住宅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4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章金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雨虹防水技术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来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海文、屠鹏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宝业住宅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奋勇。上诉人章金土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民初字第5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章金土以已与被上诉人宁波雨虹防水技术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章金土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章金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依法减半收取计837.50元,由上诉人章金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晓法审判员  吕景山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剑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