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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531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20-04-14

案件名称

焦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焦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31民初208号 原告:焦某,女,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威县。 被告:郑某,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宗县。 原告焦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原告焦某与被告郑某达成一致意见并于2020年3月27日在广宗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原告以没有诉讼的必要,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并登记离婚,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的具体体现。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卫胜文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志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