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冀0531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20-04-14
案件名称
焦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焦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31民初208号 原告:焦某,女,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威县。 被告:郑某,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宗县。 原告焦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原告焦某与被告郑某达成一致意见并于2020年3月27日在广宗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原告以没有诉讼的必要,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并登记离婚,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的具体体现。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卫胜文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志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