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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黄民初字第290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苏顺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在1999年经他人介绍认识并结婚,育有一女,婚后不久,被告怀疑原告不忠,每次出差回来都搞突击检查,还对原告进行性生活��的检验,强迫原告进行不合理的性要求,甚至拳脚相加,以至于原告多年来生活在惶恐之中,被告烂赌成性,瞒着原告在外面借钱,私自转移生意上的货款。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王某乙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1、原告身份证及被告的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结婚登记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各一份,证明双方系夫妻的事实。本院依法向被告王某乙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被告王某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在1999年经他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01年8月24日在台州市黄岩区沙埠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初夫妻关系尚好,婚后育有一女王某丙,在以后的夫妻共同生活中,由于被告怀疑原告有第三者以及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借钱和私自转移生意上货款等原因,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于2010年3月3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且婚初关系尚好,虽然在以后的夫妻共同生活中,因被告怀疑原告有第三者等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只要互相信任彼此、理解、体贴对方,有共同搞好夫妻关系的欲望,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员 苏顺法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肖 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