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武商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彩美与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彩美,程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商初字第191号原告周彩美,女,汉族,1965年12月28日出生,个体户,住武义县熟溪街道工农北路二弄5号。被告程建华,农民,住武义白洋街道金皮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彩美与被告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彩美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彩美以双方进行了协商被告程建华已重新出具借条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彩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元(已减半),由原告周彩美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杜建跃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 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