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4503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何国华与罗建堂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华,罗建堂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503号原告:何国华,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余姚市。被告:罗建堂,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国华诉被告罗建堂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国华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国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国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车建国审 判 员 陈忠弟代理审判员 许 琴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