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浙江×与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陈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浙江×,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陈甲,陈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57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篁××路××号。负责人章某某。委托代理人陆某、赵某某。被告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街道××路××号。法定代表人陈甲。被告陈甲。被告陈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陈甲、陈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委托代理人人陆某、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陈甲、陈乙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诉称,2007、2008年间,第一被告向原告申请抵押贷款2170万元,并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以第一被告位于义某某西城路2808号的所有的房产为贷款抵押担保,嗣后被告共向原告借款5笔,其中2007年10月10日900万元,到期日为2008年9月25日。2007年11月19日160万元,到期日为2008年10月9日。2007年12月6日300万元,到期日为2008年12月3日。2007年12月14日300万元,到期日为2008年12月10日。2008年2月1日510万元,到期日为2009年1月15日。双方约定上述借款年利率为8.3835%,按月结息,结算日为每月的20日,逾期罚息按合同利率加收50%的利率计收,并对未支付利息计收复利。截止2009年12月20日止,第一笔贷款余额900万元、欠息1545420.71元。第二笔贷款余额160万元、欠息284319.32元。第三笔贷款余额300万元、欠息510743.07元。第四笔贷款余额300万元、欠息507907.37元。第五笔贷款余额510万元、欠息860971.40元。2007年10月8日,第二、三被告共同出具了《共同还款协议》,承诺自愿为第一被告所负原告的全部债务承担共同连带偿还责任,并保证不以任何理由拒绝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未按约履行。要求第一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170万元及利息3709361.87元(利息算至2009年12月20日,以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借款偿清之日止);原告对第一被告所有的位于义某某西城路2808号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二、三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陈甲、陈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2008年间,第一被告以位于义某某西城路2808号的的房地产为贷款抵押担保,第二、三被告承诺为第一被告借款保证担保。第一被告向原告申请抵押贷款5次计2170万元,其中2007年10月10日900万元,2007年11月19日160万元,2007年12月6日300万元,2007年12月14日300万元,2008年2月1日510万元,到期日分别为2008年9月25日、2008年10月9日、2008年12月3日、2008年12月10日、2009年1月15日。双方约定上述借款年利率为8.3835%,按月结息,结算日为每月的20日,逾期罚息按合同利率加收50%的利率计收,并对未支付利息计收复利。截止2009年12月20日止,被告拖欠上述5笔借款,分别为900万元及利息1545420.71元,160万元及利息284319.32元,300万元及利息510743.07元,300万元及利息507907.37元,510万元及利息860971.4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及对应的借款借据、最高额保证合同、股东会决义、房产证、土地证及房屋他项权证明书、共同承担债务承诺、本利息清单等证据及原告的陈述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事实清楚,对原告之诉请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900万元及利息1545420.71元;借款160万元及利息284319.32元;借款300万元及利息510743.07元;借款300万元及利息507907.37元;借款510万元及利息860971.40元。上述款项的利息算至2009年12月20日止,以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至借款履行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义乌市××路××号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陈甲、陈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68847元,由被告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伟平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