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商终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金晓奕与温州宇辰能实业有限公司、周广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宇辰能实业有限公司,金晓奕,周广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商终字第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宇辰能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广宇。委托代理人: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晓奕。委托代理人:沈志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广宇。委托代理人:金科。上诉人温州宇辰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辰能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金晓奕、周广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09)温龙商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潘林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易景寿、王俊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0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宇辰辰公司委托代理人XX、被上诉人金晓奕委托代理人沈志坤、被上诉人周广宇委托代理人金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在周广宇、温州宇辰能实业有限公司与金晓奕民间借贷一案中,因周广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09)温龙商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金晓奕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林华审 判 员 易景寿审 判 员 王 俊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吕月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