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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商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浙江虎王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慈顺纺机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虎王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慈顺纺机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206号原告:浙江虎王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人民东路1426号。法定代表人:王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志庆、傅强,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慈顺纺机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周西社区马家路173号。法定代表人:胡冲杰,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虎王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慈顺纺机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虎王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2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已履行)。审 判 员 魏金汉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龚卓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