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上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谢斌斌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天超,谢斌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上刑初字第78号自诉人洪天超。被告人谢斌斌。自诉人洪天超以被告人谢斌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洪天超对被告人谢斌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 枫审 判 员 陈曦晔代理审判员 李小丹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方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