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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上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谢斌斌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天超,谢斌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上刑初字第78号自诉人洪天超。被告人谢斌斌。自诉人洪天超以被告人谢斌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洪天超对被告人谢斌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 枫审 判 员  陈曦晔代理审判员  李小丹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方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