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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知终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兽霸鞋业有限公司、丽水市景文百货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道夫·达斯勒体,兽霸鞋业有限公司,丽水市景文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知终字第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讼代表人博克·迪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旭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兽霸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恩。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柯菲。原审被告丽水市景文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亚蓉。上诉人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丽知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于2010年3月31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850元,减半收取2925元,由上诉人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平代理审判员 陈 宇代理审判员 包素素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