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西民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姜海令与滕南、莱西市巴士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海令,滕南,莱西市巴士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西民初字第625号原告姜海令。委托代理人刘晓东。被告滕南。被告莱西市巴士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海令诉被告滕南、莱西市巴士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海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6元,减半收取378元;速递费180元,合计558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 妍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倪翠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