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西商初字第2786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上海学尔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陈刚、杭州学尔森教育咨询信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学尔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刚,杭州学尔森教育咨询信息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2786号原告:上海学尔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四豪。委托代理人:戴建方。委托代理人:席春明。被告:陈刚。被告:杭州学尔森教育咨询信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四豪。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学尔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刚、杭州学尔森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学尔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刚、杭州学尔森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学尔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刚、杭州学尔森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学尔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刚、杭州学尔森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480元,由上海学尔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 瑛人民陪审员  王静芳人民陪审员  张庆华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