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执民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余建清与吴海松、周家水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余建清,吴海松,周家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衢执民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余建清,农民。被执行人吴海松,农民。被执行人周家水,农民。本院在执行余建清与吴海松、周家水(2010)衢执民字第411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余建清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0)衢民初字第120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金洪审判员 徐忠东审判员 蓝建军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