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衢执民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余建清与吴海松、周家水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余建清,吴海松,周家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衢执民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余建清,农民。被执行人吴海松,农民。被执行人周家水,农民。本院在执行余建清与吴海松、周家水(2010)衢执民字第411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余建清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0)衢民初字第120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金洪审判员  徐忠东审判员  蓝建军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