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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平水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某,王某某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平水保字第8号申请人:吴某。被申请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林宣岛、郑爱美,第三人蔡景夏、王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某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申请人王某某名下的坐落于浙江省平阳县麻步镇大桥路50房屋一间给予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麻步镇大桥路50房屋一间(平房权证麻字第××)。本案申请费2520元,由吴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忠哨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顺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