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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丽民提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与被申诉、刘甲等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刘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与被申诉,刘甲,王某某,刘乙,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丽民提字第2号抗诉机关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丽水市××都区××号。诉讼代表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付某某。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刘甲。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原审被告刘乙。申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与被申诉人刘甲、王某某、原审被告刘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9日作出(2009)丽莲民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不服,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09年11月24日,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以(2009)丽检民行抗字第59号抗诉书,对本案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2009年12月4日作出(2009)浙丽民抗字第62号裁定对本案提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自行和解,申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申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再审诉讼。审 判 长 王宏伟审 判 员 周海燕审 判 员 刘宝同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叶东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