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黔0424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20-04-20
案件名称
文才富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文才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黔0424刑初1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才富,曾用名文润富,小名小富,男,1994年12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关岭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9412104016,彝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关岭自治县普利乡养马村大坝组14号。曾因盗窃于2016年3月16日被关岭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关岭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关岭自治县看守所。贵州省关岭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关检刑诉[2020]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才富犯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文才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已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才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关岭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文才富采取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关岭自治县花江镇商业街李某1家中,在李某1家中卧室内枕头下盗得100元现金和一套衣物后逃离现场;(二)201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文才富采取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关岭自治县花江镇青平路杨某1家中,在杨某1家中墙上一个包内盗得10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三)2019年5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文才富采取推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关岭自治县花江镇环西路杨某2家中,在杨某2家卧室内盗得一套衣物,被杨某2的家人周某发现后逃离现场;(四)2019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文才富采取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关岭自治县花江镇青平路唐某家中,在唐某家中盗得3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五)2019年6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文才富采取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关岭自治县花江镇环西路童某家中,在童某家中盗得12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六)2019年7月5日3时许,被告人文才富采用攀爬入室方式,进入关岭自治县花江镇青山路被害人王某家中,在王某家卧室内盗得一部iPhoneX手机和5元现金,被王某发现后便逃离现场。经价格鉴定,上述被盗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5796元。(七)2019年7月17日0时许,被告人文才富采用攀爬入室方式,进入关岭自治县花江镇和平西街被害人李某2家中,在李某2家卧室内盗窃财物时被李某2发现,便从三楼房顶跳墙逃离现场。次日22时许,文才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文才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才富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违法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主观恶性大,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才富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一万元。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手机发票及包装照片、香烟订单截图、到案经过、网上查询比对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定书、释放证明书;证人曹某、陈某、何某的询问笔录;被害人杨某2、周某、唐某、童某、王某、李某2、李某1、杨某1的询问笔录;被告人文才富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辨认笔录、检查笔录;鉴定意见:法庭科学DNA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文才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才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文才富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有违法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文才富有故意违法的记录,后又多次实施入户盗窃犯罪,其主观恶性大,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文才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2020年9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文才富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退赔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100元、杨某1人民币1000元、唐某人民币300元、童某人民币120元、王某人民币580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良宇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谭燕书记员喻江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