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望商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钱恒义与杜方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钱恒义;杜方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望商初字第111号原告:钱恒义,(身份证号码为33032319581226511x),汉族,私营业主,住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钱家羊村。被告:杜方辉,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横街镇横街居民会振兴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恒义与被告杜方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恒义于2010年3月31日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恒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钱恒义负担。审判员 翁 磊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洁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