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天商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强与陈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强,陈达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天商初字第282号原告:陈强,居民,台县赤城街道丰园小区1幢2单元103室。被告:陈达军,成年,居民,道坝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强与被告陈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强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陈强负担。审 判 员 张德宇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赵明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