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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天商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强与陈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强,陈达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天商初字第282号原告:陈强,居民,台县赤城街道丰园小区1幢2单元103室。被告:陈达军,成年,居民,道坝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强与被告陈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强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陈强负担。审 判 员 张德宇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赵明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