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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三商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戴超与郑有树、吴金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超,郑有树,吴金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三商初字第145号原告:戴超,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1195902020015,住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回浦路10号103室。被告:郑有树,农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4110021172,住浙江省三门县高枧乡小岙村76号。被告:吴金翠,农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5304171165,住浙江省三门县高枧乡小岙村76号。委托代理人:倪辉,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超与被告郑有树、吴金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超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超以本案所讼争之债早已消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戴超负担。审判员  顾安宇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楼呈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