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仙下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顾某甲与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甲,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仙下民初字第19号原告:顾某甲。委托代理人:泮某某。被告:应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应乙。原告顾某甲与被告应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顾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泮某某,被告人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应乙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顾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底经人介绍认识。1995年9月25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顾某乙。2004年7月28日生育女儿顾某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成婚,被告性格内向,婚后夫妻间无法沟通,时常发生吵架。2008年正月十五被告无故离家在娘家居住至今。2008年6月底开始被告遗弃两个女儿。在原告多次劝请下被告执意不回家,丧失了为人妻之责。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2009年原告父亲去世,原告为承担丧事债务欠其兄弟顾丙4万元。原、被告分居二年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由被告给付抚养费,夫妻共同债务各半承担。被告应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起诉离婚是因为被告现在患有精神分裂症,原告是在被告危难时刻嫌弃被告。原、被告实际分居时间是2009年夏天。婚后原、被告在五年多前花二万多元在西洋村购置一间屋基,并和原告父母兄弟共同建造二间三层拆建的房屋。被告做白银生意有积蓄,不存在债务。经审理,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4年建立恋爱关系。1995年9月25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顾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顾某丙。2008年下半年被告出现精神分裂症。2009年10月3日至11月23日被告因病在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09年10月至12月原告分两次(一次2000元,一次5000元)给被告用于治疗和生活费用。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某某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被告提供的台州第二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医疗证明书、住院收费收据、伙食收据、下各镇下各五村村委会证明各一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十多年,婚前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二个子女,夫妻感情和睦,婚姻基础比较牢固。原告起诉离婚理由之一是从2008年正月十五日分居,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离婚理由之二是被告遗弃两个女儿,丧失为人母、为人妻之责,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且也不符事实。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夫妻之间应尽相互扶养的义务,被告目前患有精神分裂症,但患病时间不长,病情较轻,原告应当给予被告充分治疗,尽到扶养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顾某甲要求与被告应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顾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朱 健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燕群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