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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845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北京市××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院与被上诉人冯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院;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8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某,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院。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彭某某,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某,女。上诉人北京市××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院因与被上诉人冯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四初字第2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北京市××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院主动履行了原审判决第三项,已将冯某某的会计证、中级职称证、毕业证等三本原件退还冯某某本人。此后,上诉人北京市××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院以和谐劳资关系及减轻法院工作压力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市××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北京市××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院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安 明代理审判员 黄 铎 斌代理审判员 高   洁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巍(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