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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西安博宇有色金属炉料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西安市分行小寨支行、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第二一二研究所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西安博宇有色金属炉料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西安市分行小寨支行;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第二一二研究所;陕西航空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广州钢研精密合金有限公司;陕西冶科精密合金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1234号原告西安博宇有色金属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米秦路秦孟街**甲。法定代表人刘娜,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招商银行西安市分行小寨支行,住,住所地:西安市长安中路**/div>法定代表人徐小鸽,职务不详。被告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第二一二研究所,住所,住所地:西安市吉祥路**div>法定代表人黄峥,职务不详。被告陕西航空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金城路iv>法定代表人毛尊平,职务不详。被告广州钢研精密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北路**高科大厦****iv>法定代表人王庆勇,职务不详。被告陕西冶科精密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五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武琴霞,职务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西安博宇有色金属炉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第二一二研究所、陕西航空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行西安市分行小寨支行、广州钢研精密合金有限公司和陕西冶科精密合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博宇有色金属炉料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博宇有色金属炉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博宇有色金属炉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32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中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