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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普六商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姜忠与夏雷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忠,夏雷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普六商初字第33号原告姜忠,定海区白泉镇小支庵井里13号。被告夏雷挺,市普陀区六横镇悬山中心村杨柳坑11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忠诉被告夏雷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忠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忠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到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忠撤回对被告夏雷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姜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佩勇二0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马      盈      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