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普六商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姜忠与夏雷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忠,夏雷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普六商初字第33号原告姜忠,定海区白泉镇小支庵井里13号。被告夏雷挺,市普陀区六横镇悬山中心村杨柳坑11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忠诉被告夏雷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忠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忠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到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忠撤回对被告夏雷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姜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佩勇二0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马 盈 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