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武商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台州恒通物资有限公司与武义国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恒通物资有限公司,武义国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商初字第153号原告台州恒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路240号。法定代表人王华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明、徐文辉,台州市葭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义国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黄龙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徐江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恒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国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恒通物资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恒通物资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武义国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纠纷已解决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恒通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台州恒通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杜建跃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 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