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金义商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义乌市凯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朱敬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凯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朱敬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335号原告:义乌市凯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滨中路522号。被告:朱敬平,经商,乌市义亭镇木桥村1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凯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敬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凯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凯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由原告义乌市凯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金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