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松民二初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严松焰与汪友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松焰,汪友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松民二初字第0005号原告:严松焰,男,1958年6月28日生,汉族,安徽省宿松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本县。委托代理人:王长贵,宿松县长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友旺,男,1967年2月13日生,汉族,安徽省宿松县人,农民,住本县。委托代理人:田中宇,宿松县孚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松焰诉被告汪友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松焰于2010年3月31日来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严松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松焰撤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严松焰负担。审判长 贺 星审判员 彭旺鸿审判员 吴哮豹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少霞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