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松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齐永康与谢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永康,谢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松执字第48—6号申请执行人:齐永康,男,1951年5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谢书明,男,1962年7月16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4年10月26日作出的(2004)松民一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5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谢书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谢书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谢书明在宿松县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四牌楼支行存款704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保国审判员 沈默升审判员 查道舟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虞盛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