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内0521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20-07-07
案件名称
董哈申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董哈申
案由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内0521刑初404号公诉机关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哈申,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科尔沁左翼中旗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贺惠中,内蒙古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以左检公诉刑诉[2019]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哈申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春梅、于鸿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哈申及其辩护人贺惠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7年开始,被告人董哈申使用其××微信账号(微信名为“某某”),建立名为“××”的微信群,后改群名为“××”,群成员最多时达29人。后被告人董哈申陆续在“盛世麻将”游戏平台客服处购买房卡21840张,每次使用3张房卡创建一个游戏房间,之后被告人董哈申将游戏房间链接发至“××”的微信群内,组织群内成员邓某、其某、包某等人通过其发的链接进入盛世麻将游戏平台,在被告人董哈申创建的游戏房间打麻将赌博,每凑足4人便可以开局打麻将,每局结束后,被告人董哈申向每名参赌人员收取1元房费。至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董哈申共使用21682张房卡,创建7227个房间,非法获利28908元人民币。庭审中变更起诉事实为无法认定被告人董哈申盈利数额因此以组织多人参与赌博定罪量刑。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董哈申建立手机微信群,利用网络游戏平台,通过发送链接招揽多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哈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建议本院对其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且针对指控当庭列举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证人邓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董哈申的供述,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提取笔录,被告人董哈申给盛世麻将客服的微信转账截图照片、被告人董哈申微信主页截图、所建微信聊天群截图、盛世麻将登录界面截图、游戏规则截图、董哈申在盛世麻将平台上ID账号截图、董哈申在盛世麻将俱乐部上的账号截图,办案说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董哈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提出,被告人董哈申组织他人赌博人数刚刚达到定罪量刑标准,因此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开始,被告人董哈申使用其××微信账号(微信名为“某某”),建立名为“××”的微信群,后改群名为“××”,群成员最多时达29人。后被告人董哈申陆续在“盛世麻将”游戏平台客服处购买房卡创建游戏房间,之后被告人董哈申将游戏房间链接发至“××”的微信群内,组织群内成员邓某、其某、包某等人通过其发的链接进入盛世麻将游戏平台,在被告人董哈申创建的游戏房间打麻将赌博,每凑足4人便可以开局打麻将,每局结束后,被告人董哈申向每名参赌人员收取1元房费。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哈申通过微信组建赌博群,招揽多人在游戏平台创建赌博房间进行赌博,并以收取房费方式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哈申愿意接受处罚,并签字具结,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哈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2020年6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华为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巴达日呼人民陪审员 李 国 民人民陪审员 刘 海 燕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楠本案所涉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坦白和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