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1654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党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党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1654号原告刘某,无业。被告党某。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党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马娆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