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陈茹与瑞安市飞云镇霞砀村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茹,瑞安市飞云镇霞砀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496号原告陈茹。被告瑞安市飞云镇霞砀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理人蔡钟胜。原告陈茹为与被告瑞安市飞云镇霞砀村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诉称:原告于2002年3月5日与被告村村民詹甫国结婚,同年6月14日将户口迁入该村,户口性质属农业户,系被告经济合作社成员,原告应享有该村的土地承包权,但被告至今未予落实原告享有的0.52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请求判令被告按第二轮土地承包分配方案落实原告应有的0.52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故原告请求被告落实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告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原告的起诉不符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应予以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波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