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川0124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20-04-09
案件名称
重庆华宇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孙卫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宇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孙卫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4民初1008号 原告:重庆华宇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金牛区银河北街198号208室。 负责人:郑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敏,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卫东,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重庆华宇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孙卫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华宇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华宇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文平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