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嘉民终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宁市好邻居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宁市好邻居纺织有限公司,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民终字第1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宁市好邻居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海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堂。原审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诉讼代表人宋斌。上诉人海宁市好邻居纺织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宁市人民法院(2009)嘉海民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海宁市好邻居纺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海宁市人民法院(2009)嘉海民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连    忠审判员 陈建刚代理审判员金傅祥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    金    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