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与温岭市太平旭日机电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温岭市太平旭日机电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商初字第141号原告: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区白云山路。法定代表人:蒋善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运南,系原告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周同连,系原告公司副总。被告:温岭市太平旭日机电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政和路32弄8幢3号,性质是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毛月娇,1959年12月11日,路32弄8幢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温岭市太平旭日机电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31日以原、被告以案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温岭市太平旭日机电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 建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叶柳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