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庾某与丁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庾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民初字第49号原告庾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丁某。本院审理原告庾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吉鸿社区11组张家斗28号,故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被告离开住所地且在经常居住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吉鸿社区11组张家斗28号居住长达一年以上,故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书,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玉峰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童云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