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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商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北仑支行与陶雪琴、李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北仑支行,陶雪琴,李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357号原告: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北仑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西路177#101、102室。诉讼代表人:陈雁鸣,行长。委托代理人:周秉忠,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雪琴,女,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李林,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北仑支行与被告陶雪琴、李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北仑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93元,减半收取189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余绍平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顾美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