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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荣执字第2805-1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厚德与王兴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荣执字第2805-1号申请执行人王厚德。被执行人王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的(2009)荣成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王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兴3日内交付赔偿款1496.98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王兴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荣成市支行处卡号:62×××71的存款11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晓辉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毕庶平 来源:百度“”